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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偶然的機會下遇到離婚的朋友,對於離婚後兩個人不能保持聯繫感到耿耿於懷,特別是原因是對方新的另一半的要求。
雖然同情,只是,想想也是詭異。離婚的那一刻,不就是因為再也沒有方法共同生活下去,而在當時所能作的最好的決定嗎?這表示在一起的痛苦遠遠大於感受到的幸福,再怎麼樣也無法忍受下去了。既然已經決定要放棄這段感情,放自己也放對方自由了。那麼當對方為了他的新的生活/幸福要捨棄對自己的感情(還有嗎?),這有什麼好怨恨的呢?聽起來無情,但不是事實嗎?
再來,若是因為對方比自己先找到下一段幸福而難過,更是不值。是要覺得對方怎麼那麼無情,這麼容易就恢復,就可以開始新人生?還是更慘一點,認為對方可以這麼快重新找到幸福,是不是代表前一段婚姻裡有問題的是自己,所以才沒有辦法再找到幸福?
我想,這也是課題的問題,什麼東西是自己的課題,什麼東西是別人的課題,若是通通攬在自己身上,對自己作出錯誤的評價,真的是不值得啊。
離婚的目的,應該是放兩個人自由,給予雙方重新獲得幸福的機會。若不能這樣,反而過得更痛苦,不如當初就不要簽字?不是想落井下石,只是想提醒自己,想辦法讓自己活得快樂是很重要的事,若是充滿著怨恨,真的沒什麼好處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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